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受项目单位委托且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政府采购省级分网登记,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填报,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县级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项目代理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信息的记录、认定,并按季度报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项目代理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信息的记录、认定,汇总审核县级监管部门报送的考核评价信息,统一公开。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归档时完成对代理机构的履约评价并放入项目档案,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所列行为的,可及时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进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代理机构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拟进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在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填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代理机构近一年内在全国各级交易平台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
(四)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代理工作流程等制度。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受项目单位的委托代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时,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根据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交易规程和规范服务等规定制定,可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 代理机构评价采取“一标一评”的方式,实行分数加等级制。以年度为计分周期,每年度1月1日赋考核评价基准分,每年度12月31日计分清零。以季度为评价周期,根据代理机构每季度综合评价分值进行等级评定,评价周期结束时,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改变的,综合评价分值自动计入下一评价周期,第四季度综合评价分值不计入下一年度。评价等级按季度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条 考核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根据每季度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到低排序,位列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总分排名前30%(含)的为AAA级,位列30%~60%(含)的为AA级,位列60%~90%(含)的为A级,位列90%以后的为B级。截止每季度考核之日前,未代理项目的代理机构暂不参与考核评价。
代理机构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直接评为B级。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并向项目单位发送风险提示函等。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考核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考核评价为A级的,发送工作提示函;
(二)考核评价为B级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提交整改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评
价结果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代理活动考核评价管理办法》(马公管〔202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