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72456/202604-00001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 发文字号: | 马政办〔202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规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76759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规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政办〔20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规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规范运营实施方案
为规范宁马市域(郊)铁路(马鞍山段)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构建综合保障体系
1.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及周边环境秩序管理,协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督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和委托运营单位(以下统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设施设备管养、运营安全保障、运营秩序维护、运营服务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灭火救援、事发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安全规范运营保障工作。
2.压实主体责任。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对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运营单位运营,并与受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依法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和服务保障体系,保障安全运营和规范服务所必需的资金、人员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风险数据库,制定隐患排查手册,及时消除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完善制度体系。认真贯彻执行轨道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轨道交通管理制度规范。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规范运营的保障和引领作用,以保障安全运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标准体系;以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以确保公共安全为重点,落实安全防范制度体系。
4.规范工作衔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规范交接程序,明确管理责任。轨道交通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运营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二、建立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5.明确保护区范围。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1)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3)出入口、冷却塔、主变电所、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4)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1)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3)出入口、冷却塔、主变电所、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4)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相关规定并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6.严格限制安全保护区作业。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安全防护方案,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作业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2)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3)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以及其他需要跨越或者横穿轨道线路设施的作业;(4)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5)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6)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上述作业对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书面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前,应当组织专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7.落实安全保护区管理措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护区制度制定具体完善的管理措施,抓好落实,规范管理,按照规定开展安全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对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碍;逾期未改正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应当为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等预留空间。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及高架线路沿线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沿线建(构)筑物、树木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已经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切实消除对轨道交通的影响。
三、规范运营管理服务
8.规范客运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乘车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安全、公平、便捷、优质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车站出入口内环境卫生管理,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车站出入口外的治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确保车站出入口畅通、有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的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建立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询、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9.规范票务管理。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要求制定和调整票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进出站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乘客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特殊群体按照规定依法享受乘车优惠。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10.规范商业设施管理。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等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和消防等技术标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11.规范投诉举报办理。交通运输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受理方式,在车站、列车内等显著位置公开投诉受理电话。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投诉、举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门投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四、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12.加强设施设备管养。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安全规范运营的相关标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相关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13.加强从业人员教育。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作业技能和规范服务水平。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应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强化公共安全保障
14.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轨道交通监督检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等制度,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组建专业保卫机构,明确人员岗位职责,配齐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提升公共安全水平。
15.规范安全检查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依照有关规定对乘客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携带违禁物品及有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安全规范运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并加强与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信息互通与工作联动,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推进建设运营技术标准、乘客服务标准、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形成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