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 其他政策文件
  • 索引号:

    003072456/202604-00025
  •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优抚/通知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马政〔2026〕11号
  • 成文日期:

    2026-04-23
  • 关键词:

    优待 基干民兵
  • 浏览次数:

    4130
  • 政策咨询机关:

    军分区战建处
  •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429115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军分区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26-04-23  08:20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落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军分区        

2026423         

 

马鞍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

落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激发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获得感,夯实全市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政治工作规定》《安徽省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全市各级在编基干民兵和成建制编组排以上基干民兵分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其中,基干民兵有效证件为安徽省《基干民兵证》,编兵单位的有效优待凭证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将基干民兵列入优先服务对象,基于绿色通道或军人专窗设置“基干民兵优先”标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大厅;

(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银行服务网点、法律服务机构等;

(三)公路铁路客运站等交通运输站点;

(四)各类旅游景点、文化场馆等公共文化旅游场所;

(五)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场所。

第四条  基干民兵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凭安徽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银行机构参照现役军人政策,给予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优惠待遇,鼓励为符合条件的基干民兵提供理财产品、创业担保贷款等专属金融服务;

(二)基干民兵凭基干民兵证和身份证,可办理基干民兵专属语音、流量、宽带等通信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通信运营商增加优惠力度;

(三)基干民兵凭基干民兵证和身份证,到马鞍山八六医院就诊,免普通门诊挂号费、院内专家会诊费、心理咨询费,门诊检查费、住院检查费享受8折优惠,基干民兵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体检享受套餐6.5折优惠。

第五条  基干民兵在市行政区域内,可享受以下荣誉礼遇:

(一)市、县(区)定期组织优秀基干民兵评选表彰,表彰卡片装入民兵个人档案,作为民兵参与所在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将选树和宣扬民兵先进典型纳入军地各级年度典型宣传计划,军分区、人武部军史馆(荣誉馆)视情收录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和名册,增强典型示范引领效果;

(三)基干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组织慰问;基干民兵参战支前和参加1个月以上重大战备勤务、军事演习,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对其家属进行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参战参训基干民兵后顾之忧,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特定条件,可享受下列优待和权益保障:

(一)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基干民兵,同等条件下,竞选村干部时予以优先考虑;符合入党基本条件的,可推荐优先发展党员;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可在春节或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对贡献突出的、家庭困难的基干民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三)各县(区)人武部依托兵役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增设基干民兵服务窗口,为基干民兵提供办领证件、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

(四)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军事机关负责保障有关往返差旅费、发放相关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基干民兵参战支前和参加训练演练、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政策;

(六)编兵单位所属产品参加军兵种部队联演联训且受到军级以上表扬奖励的,按规定享受省、市相关政策、资金扶持;

(七)支持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对民兵工作开展好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编兵单位,按规定享受市军民融合政策支持;

(八)支持鼓励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和相关产品的编兵单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部门面向社会的购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民兵工作开展好的编兵单位优先参与军事机关面向社会的购买服务;

(九)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编兵单位,在开展文化培塑和业务培训等活动时,辖区军事机关可以提供教学资源、训练场所和便利条件;

(十)编兵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可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十一)民兵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或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且受到市级或军分区以上层级表彰(扬)的编兵单位,各级在组织评选拥军模范、考察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时可对企业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予以优先考虑;

(十二)支持金融保险、商品零售、文化服务、餐饮住宿、邮政快递等行业机构和经营主体面向基干民兵群体推出专属优惠项目、便利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编兵单位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提升企业“民参军”信用评价等级,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基干民兵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人文关怀等服务。

第七条  民兵及编兵单位相关证件执行下列管理措施:

(一)《基干民兵证》由省军区统一规范样式,军分区、人武部两级军事机关负责制作、发放、注册、审验、回收、注销;编兵单位有效凭证由市县两级军事机关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报省军区核准后,由市县两级军事机关开具;

(二)《基干民兵证》每年注册审验一次,每次注册审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享受基干民兵相关权益保障;证件到期未审验,或者退出基干民兵组织的,不再享受相关权益。编兵单位有效凭证参照基干民兵证管理;

(三)《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备案核销。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件,并追究相关责任。发现伪造、骗取、利用《基干民兵证》从事非法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基干民兵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并调整出队,发证机关收回其《基干民兵证》;

(五)在确保安全保密前提下,《基干民兵证》逐步过渡到智能卡式证件、基于互联网认证的电子证件。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属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认真实施本办法明确的有关措施,确保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相关权益保障落实。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军分区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及时组织修订本办法。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要进一步细化和健全优待政策,相关单位应组织必要培训,保障政策执行准确规范,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文件下载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军分区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 文件下载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军分区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文件下载
页面纠错(注:标有*的必须选择/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