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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072456/201703-00017
  •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价格、收费/通知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马政秘〔2017〕11号
  • 成文日期:

    2017-02-24
  • 关键词:

    调整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标准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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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流程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17-02-24  15:58        信息来源: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供水范围和污水处理规模不断扩展,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增多,以及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和《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花山区、雨山区)用水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价格由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组成。

二、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每吨1.28元、水资源费每吨0.08元、污水处理费每吨0.9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每吨1.64元、水资源费每吨0.08元、污水处理费每吨1.40元;特种用水基本水价每吨1.74元、水资源费每吨0.08元、污水处理费每吨1.40元。趸售水基本水价每吨1.25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国家政策顺利实施。

四、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供水服务。

五、各县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由各县政府制定,博望区水价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马鞍山市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2017年2月24日 

附件

 马鞍山市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吨

用水分类

基本

水价

水资

源费

污水

处理费

到户

价格

用水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

1.28

0.08

0.95

2.31

居民生活、学校、敬老院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

1.64

0.08

1.40

3.12

行政机关、部队、医院、工矿企业用水等

特种用水

1.74

0.08

1.40

3.22

洗车、洗浴用水等

趸售水

1.25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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